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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办理2025年佛山工程造价信息会员的通知

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》(2000年修正)

第三条 省、市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,具体业务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(以下简称造价机构)负责。
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,编制工程造价管理的投资估算办法、竣工财务决算办法。
  第四条 各级造价机构应建立资料积累制度和工程造价数据库,为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。

第六条 省统一计价依据由省造价机构负责编制。
  市、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市、县造价机构负责编制,报省造价机构备案。

第八条 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、定额、估价表按国家行业造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,人工单价、工程材料、设备预算、结算价格及有关费用按工程所在地的标准执行。

第十六条 竣工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审核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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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五)除上述规定外的建设工程的竣工工程结算审核,由投资者自行决定。